越權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越權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越權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
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爲有權代理。
越權訂立的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這類合同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爲是超越了權限,而仍與之訂立合同,則具有惡意,那麼此時,合同就不具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