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被執行人的擔保

撤銷被執行人的擔保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爲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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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怎麼撤銷

根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修改版)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透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