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信執行人撤銷流程

解除失信被執行人的流程:
1、主動申請解除:如果被執行人認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做法是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接到申請以後,法院會在15個工作日進行審覈。一旦申請成功,將在3個工作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
2、提前申請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人民法院會提前解除失信被執行人。
3、與申請人和解: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時已經履行義務的,申請人可以提交撤銷申請。
4、等待自動解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2年,情節嚴重的會延遲1-3年。納入期限屆滿以後,人民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資訊。

被失信執行人撤銷流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透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