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土地承包曾加三十年

第二次土地承包曾加三十年
延長承包期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的三十年內,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不會改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會改變

(一)農民擁有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可以讓農民沉下心來搞生產,激發農民羣衆增加農業投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二)保障了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利,將“不動”的土地資產轉化爲“流動”的活資產,有力地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爲吸引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發揮新型經營主體的引領作用創造條件;


(三)有利於保護和實現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使有條件的農業人口放心落戶城鎮,加快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