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

離婚探視
離婚如何行使探視權探視權

是指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權利。包括電話交談、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對直接撫養一方詢問子女近況等情形。由此可看出,探視權是與撫養權相對應的一項法定權利。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與此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因此,其與直接撫養權同時產生,並依直接撫養權的確定而確定。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爲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承擔撫養費以外,探視子女就成爲基本的必經途徑。探視權的義務主體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的義務。爲了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合理探視權的實現,必須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協商合理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協助探望。探視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視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