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偵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偵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