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階段退補偵查的時限是多久

起訴階段退補偵查的時限是多久

一、起訴階段退補偵查的時限是多久?

檢察院退回偵查的時間期限是一個月,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審查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一般是在立案後的時間爲一個月,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爲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爲六個月另半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補充偵查也只可能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了,當然,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也有可能會向人民法院申請補充偵查,只不過相對比較少見。補充偵查有一種最壞的結果就是,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沒有任何的進展,就現有的證據來說,就有可能無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