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食藥責令證改

無證經營食藥責令證改
借證經營不等於無證經營

1、 工商營業執照、菸草零售許可證的主體均爲發達商店,雖然菸草證上寫有經營人,但不能改變權利主體爲發達商店的法律性質。


2、 公訴方、合議庭均認可普通經營權轉讓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複。


3、 民訴法司法解釋46條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這說明民事法律中認同實際經營者與登記經營者不同的情形。


4、 事實上,該案中,非法經營罪的基礎即借證經營香菸,在審理案件中,無法徹底拋開民事法律而來進行研究。民事行爲是否有效將直接影響該案罪與非罪的問題。


5、 菸草零售經營權也隨之轉讓,理由如下:


A:該店的經營權實際上包括菸草經營權,後來店的經營權與菸草的經營權已經同一;


B:菸草零售許可證本質上也是行政許可,而工商營業執照的性質也是行政許可,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一樣;


C:菸草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均未規定借證經營事宜;


D: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效力屬於規章,其規定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項,無論從層級上、還是從規範的性質上(管理性規範),均不能否定經營權的轉讓效力。


E:行政許可法有規定,不允許轉讓行政許可。但是本案中菸草零售許可證並未轉讓給被告人。轉讓的僅僅是經營權。


F:如果是菸草零售許可證上權利主體是有限公司,還是否可以轉讓?是否構成犯罪?其實道理是一樣的,不能因爲性質的不同而導致法律定性的不同。


6、 被告人從訂貨、收貨、銷售的流程來看,均和有證經營一樣。


7、 被告人應被認定爲有證經營,第一節事情應該從犯罪數額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