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款適用稅法依據

政府拆遷款適用稅法依據
企業取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政府指導的企業拆遷也稱爲企業政策性搬遷,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政策性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爲企業的搬遷所得,這裏“搬遷支出”指重置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及搬遷損失費用,不包括安置職工的費用,這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61號文規定的搬遷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職工費用,略有不同。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搬遷完成年度是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上述40號文規定了認定搬遷年度的標準是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也就是說從搬遷開始5年內,搬遷補償款扣除搬遷費用支出和資產處置支出等,結餘的款項要交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