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後面有個小廟好

宅基地後面有個小廟好
宅基地可以抵押嗎,能抵押宅基地嗎

一、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宅基地抵押


儘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農民的財產權,但農民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宅基地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等。另外,我國出臺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也從來沒有允許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並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觀點認爲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認爲“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土地權利應當一併抵押,或者說土地權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應當一併抵押。這種觀點從法理上看是正確的,但是不符合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管理的體制,不適用於宅基地。相關法律對房、地一併抵押的規定並不包括宅基地。如《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該條也只是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並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