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地留用地有關規定

被徵地留用地有關規定
被徵地留用地有關規定
1.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一)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範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爲留用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