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只繳納工傷保險,不繳納其他四項

是否可以只繳納工傷保險,不繳納其他四項
是否可以只繳納工傷保險,不繳納其他四項
1、企業不能爲職工只繳納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3、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帳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