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無過錯的一方如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時 無過錯的一方如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並且僅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律師認爲,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涉及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一方有過錯的行爲,那麼可以透過舉證的方式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對於法定的過錯方肯定是需要賠償的,可以要求對有過錯的一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