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期限和試用期

勞務合同期限和試用期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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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第三,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