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中院管轄

專利糾紛中院管轄

隨着我我國全面對對開放,我國與外國全方面的交流也越來越多,增多的涉外交流也讓涉外糾紛越來越多,發生涉外糾紛的時候,法院軍權是有規定的,那麼涉外糾紛都屬於中院管轄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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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管轄

根據民法通則,專利侵權糾紛管轄的侵權案件可以有以下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被告所在地。
也就是說,可以在侵權產品生產地、銷售地、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案件的級別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爲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爲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