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情況證明

收養情況證明
無效收養情況有哪些

(一)違反《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收養行爲無效


(1) 收養關係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收養行爲無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爲無效。


在收養行爲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爲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並沒有真正透過收養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透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透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爲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收養行爲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行爲無效。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爲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爲無效。主要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當事人資格條件的。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