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18歲以上享有哪些權利?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18歲以上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按照普通人的理解,人到了18歲,就屬於成年人了。那麼,《民法典》規定18歲以上享有哪些權利?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了解下。

一、18歲以上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也就是說正常情形下,年滿十八週歲才屬於成年人,但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也視同爲成年人。

二、限制民事行爲年齡是多大?

以年齡來劃界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調爲8週歲。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週歲下調到八週歲。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齡階段兒童的水平。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某些民事行爲,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爲作出獨立判斷。年齡下限的下調,有利於尊重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民法典是如何強調胎兒利益的?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起點爲出生時,終止時間爲死亡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而成爲獨立的個體,因此,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將成年人的年齡規定在18歲,18歲以上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並對行爲負責。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民法典》中,還特別強調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這是我國法律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