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表見代理

民法總則關於表見代理
關於表見代理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你所說的情況是屬於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行爲人並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就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表見代理最重要的特徵就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而不問本人是否有過錯。本案是母親拿兒子的印章,母親與兒子如果是長期共同居住,債權人肯定有理由相信屬於母子的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