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權責任法改動

最新侵權責任法改動
侵權責任法最新內容有什麼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爲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指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 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爲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受害人死亡或者殘疾的,被扶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生活費,但侵權人已支付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相關費用的除外。


第五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七條 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條 行爲人沒有過錯,法律規定也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承擔全部責任。教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承擔主要責任。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補充責任或者相應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各自過錯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綜上所述,以上的條文不僅詳細地規定了各種公民之間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而給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法官在接受案件審判的時候就會按照這些既定的內容作出最合理的判決。如果侵權的程度較大就建議讓律師出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