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涉外離婚時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起訴涉外離婚時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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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涉外離婚時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準備的: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檔案,如結婚註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託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爲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爲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