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怎麼迴避駁回案件

刑事訴訟法怎麼迴避駁回案件
刑事訴訟法迴避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解決迴避問題依法應當運用“決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口頭的決定應當記錄在案。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於自行迴避或者指令迴避的審查和決定,則不必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