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回重審迴避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迴避
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期限
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爲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