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調查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調查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調查

1、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爲有關的其他資料;

(3)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4)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財物;

(5)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經營者的銀行帳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2、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3、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4、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併爲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