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類型包括: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出的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爲。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附條件交易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爲。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是指經營者爲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佈虛僞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在招標投標中串通、或是相互勾結。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爲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