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反不正當競爭行爲具體措施

1、混淆行爲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反不正當競爭行爲具體措施

混淆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爲。

2、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爲作爲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爲予以規範。

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爲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爲。商業賄賂的形式不勝枚舉。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以回扣、折扣、佣金、諮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其是否違法,我們必須以法律爲標準,分析其實質特徵,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

5、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行爲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

6、不正當有獎銷售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爲名,實際上採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7、詆譭商譽

詆譭商譽行爲是指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行爲具體措施有哪些?

1、承擔法律責任

《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21條至32條均規定了,市場主體不正當金正行爲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同時,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配合監督檢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可以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爲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財物。

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爲五花八門。《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不正當當競爭行爲納入其調整範圍,規定其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