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其中四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爲,另外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祕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