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主體

不正當競爭主體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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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爲


1、含義: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爲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爲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明文加以禁止。

2、表現形式: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其中四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爲,另外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祕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