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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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法條

同行業或跨行業企業就相同業務開展活動併產生競爭時,一些企業爲了佔用更多的市場,使用了一些非常規手段打壓對手。政府爲了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企業之間正常發展,發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規範,監督,必要時負一定法律責任。下面由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法條

重點法條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詳解】

本條是關於該法的原則、不正當競爭及經營者概念的規定。這是本法總則部分的重點。

1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範經營者行爲的法,其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市場中的各類經營者。

2掌握關於“經營者”的定義和範圍,突出其經營性、營利性。

3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性質,第一款從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

4掌握不正當競爭的定義。不正當競爭行爲雖然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側重點不在於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係,而主要是調整平等的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經營者之間構成不正當競爭關係,不一定它們之間發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經營者的行爲直接或者間接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重點法條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爲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詳解】

本條是關於政府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監督管理的規定。

本條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在制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地位,特別是工商管理機關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爲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職能部門。

【例題】(1997年試卷三第75題)

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公用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爲,應當由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a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b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d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答案]bc

重點法條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相關法條】《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僞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僞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法條相關內容。如果是參加司法考試,上述幾條算是比較重要的相關法律條款。對於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等非正當手段傷害正規企業的行爲,一旦被舉報或相關監督檢查機構查出的,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還要繳納罰款,嚴重的還要負法律責任。其他具體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