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如何處罰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爲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爲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