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

在涉外貿易當中,經常出現一些不正當競爭的情況。這裏的不正當競爭,可能背後就有相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撐腰,這是爲了損害他國利益採取的一種不正當手段,同時也是各國和各國際經濟組織嚴厲打擊的一種行爲,因此各國纔會採取各種措施來反不正當競爭,維護本國的利益。目前,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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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釋義〕 本條是對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爲的禁止性的規定。   經營者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的,本條所規範的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採用的不正當手段,是指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的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爲,即經營者採用假冒、模仿和其它虛假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包括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致使其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經營者隱瞞事實真相或虛構事實,造成消費者和用戶對其商品的質量、性能、成份、用途等發生誤認、誤購,等等。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不以較有利的質量、價格、服務或其它條件去爭取交易機會,而是採用上述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有利的競爭地位,不僅損害誠實經營者的利益,也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予以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