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財產

法院起訴離婚財產
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
您好! 依您所述“我老公自婚後1992年未上班,自2000年到2004年私自花了我十幾萬,後來在2006年他上班後我們寫了份協議,因爲他自結婚後不上班且偷偷花費十幾萬,特立此協議,房屋一處歸我所有,從此後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他負責生活費. 這幾年他因爲在外面認識個小他十幾歲的女人,借了很多錢,並辦了多張信用卡透支,現在他換不上賬,想起訴我,和我離婚分割財產,請問我的協議在法律上有效麼?因爲自協議後我用自己的房補買了車,他掙的工資都用在孩子及生活上,並且我今年又繼承了我爸爸的遺產,請問離婚 時我可以拒絕支付他錢財麼,法院會支援我的訴訟理由麼? 問題補充:我婚內協議當時寫了以後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他負責以後的生活費用。如果法院判決的話,會按照協議上的判決麼?”的問題,爲您做出如下回答和建議: 一、若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合法有效; 二、但此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