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與投保人離婚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離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覈定保險費計收。


近幾年來,由於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家庭回選擇性的購買小車,從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是屢見不鮮。但是在購買小車之後,我們一般會購買相對應的保險,這是爲了更好的保障人們利益,以及在需要進行賠償的時候可以減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