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光污染有什麼法律依據

治理光污染有什麼法律依據
治理光污染有什麼法律依據
1.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爲都構成侵權,都應當被禁止。但憲法對哪些行爲、現象屬於侵權並未作出規定,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予以確認。
2.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3.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可稱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氣、蒸汽、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無線電波、光、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有權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狀、地方習慣認爲相當的除外。但是大家如果仔細看過,應該能發現,實際上我們國家針對光污染的條款其實很籠統,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大立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