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26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26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26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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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26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定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爲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