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限制

現如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債權轉讓有了具體規定,如果合同內容約定債權人的債權可以轉讓,則債權就可以依法進行轉讓,一般允許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很多,但我國現今對債權轉讓的限制仍然存在,債權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三種,下面本站網的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有三種情形下的合同權利是不得轉讓的。現簡要闡釋如下:

第一種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爲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爲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爲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

(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爲,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卹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第二種是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種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爲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資訊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內容涉及的不得轉讓的債權不是依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一般民事權利,而是指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全部或部分。這兩者的區分可能對大多數人來說存在着一定的難度,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資訊,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