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爲爲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1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