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務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務的轉讓需要經過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一致同意,也要是有效的債務,此外,債務的轉讓還會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不能轉讓的債務主要有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的與人身有關係的債務、當事人雙方約定不能轉讓的債務以及不作爲義務等類型的債務,這些受到限制的債務的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務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爲爲內容的合同權利;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1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