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限制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簡單的來說其實就是在合同內容不改變的情況下的合同轉讓,債權人可以透過債務轉讓轉讓第三人簽訂合同,將部分或者全部的債務轉移到第三人。那麼債權轉讓的限制規定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規定的內容。

債權轉讓的限制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爲原合同的債權人。

1、主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爲: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爲,即債務人應爲的特定行爲。行爲分許多種,有的行爲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爲;有的行爲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爲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爲,這類行爲如果由別人代爲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爲。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根據上文可知,債權轉讓在主體、客體、內容和形式方面都存在着顯著,關於這四個限制的詳細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爲大家整理了出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債權轉讓的其他知識,您可以在本站上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