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一、《民法典》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民法典》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民法典》債權轉讓的條件的限制包括: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爲,即債務人應爲的特定行爲。行爲分許多種,有的行爲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爲;有的行爲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爲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爲,這類行爲如果由別人代爲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爲。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二、關於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爲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爲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意志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爲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爲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三、債權人死亡怎麼辦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無論債務人是失去民事行爲能力還是死亡了,其應承擔的債務都從其財產中清償。那債權人應該怎麼討債呢?像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爲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若碰到債務人失去民事行爲能力的情況,則債權人可要求監護人從其代管被監護人(也就是債務人)的財產中清償債務,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的監護人還款,由監護人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清償欠款,但這筆錢實際上本來就是債務人的,若監護人拒絕還款,則債權人可將債務人訴至法庭,此時監護人將成爲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應訴。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債權人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

故此,《民法典》債權轉讓的條件限制首先從主體方面的限制爲開始,直到形式方面的限制爲結束,一共是四個限制條件。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需要遵循這四個限制條件,以免引發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