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按照《民法典》最新規定,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請務必履行對保證人之通知義務,否則該轉讓對保證人無效。而在此前的《擔保法》中,並沒有以上規定,故可以看到,《民法典》對於債權轉讓中保證人的權利進行了有利完善。
過去相關規定均已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四)》:
《擔保法》生效後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