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養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收養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收養條件有哪些

(一)、無子女。

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法修改之前,曾規定收養人必須滿三十五週歲,這一規定比世界上許多國家規定的年齡都高。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來計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後十多年才能收養子女,因此,收養人需三十五歲的規定年齡偏高,不能滿足人們收養子女的要求,也不利於對子女的撫養。收養法修改後降低了收養人的年齡,將收養人的年齡從滿三十五週歲改爲滿三十週歲,以更符合有撫養能力又願意收養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有無配偶。

1、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爲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否則,一方收養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於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也不利於夫妻感情的和睦。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週歲的限制。

3、被收養人可以爲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4、收養法對於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更爲寬鬆,除了不受上面所列舉的三項條件的限制外,還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作爲收養人的華僑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個子女,也可以作爲收養人。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由於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係十分緊密,而透過收養關係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係單一化,有助於穩定家庭關係,爲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爲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1、繼子女的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

2、繼子女可以爲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3、繼父母可以有子女。

4、繼父母可以不滿三十週歲。

5、繼父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不影響其收養繼子女。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您講解的關於《民法典收養條件的知識,收養法中規定,收養子女應具備六種條件,包括有無子女、年齡是否滿三十週歲等等。《民法典》的頒佈保障了收養人士和子女的權益,公民的收養行爲提高了社會幸福感,不僅減輕了社會負擔,還減少了社會矛盾,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