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爲爲內容的合同權利”。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債權轉讓分爲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爲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爲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三、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透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爲。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爲,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債權轉讓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債轉讓過程中有很多的事都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其中就有關於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等問題,可能大家對於此類問題不是很瞭解,因此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