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本條是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關於撫養或贍養的方式,我國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只規定對不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權利人有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實踐中撫養或贍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


1、共同生活撫養或贍養,即被撫養或贍養人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共同居住在一起,進行直接的撫養或贍養;


2、透過給付撫養或贍養費、探視、扶助等方式完成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