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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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