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只確認份額

遺產分割只確認份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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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遺產的份額

一,遺產繼承首先要看死者生前有沒有立遺囑,如果有,就以遺囑爲準,如果沒有,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各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如無特殊原因(無生活能力,可以適當多當,未盡贍養義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原則上應該等額均勻分配遺產。  二,遺產繼承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參照如下方法來解決:  1.自行協商:因爲有繼承權的各方當事人,都是親友,所以原則上,還是以協商爲主。  協商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爲達成協議,爲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2.村民(居)調解委員會或者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  透過說服教育或者親情感化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