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胎兒利益的保護

繼承法胎兒利益的保護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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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民事利益的保護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從法律規則的角度而言,關於胎兒的繼承問題,《民法總則》與《繼承法》的規定並無變化,所增加的規則是涉及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總結的新變化。不難看出在訴訟時效期間、重大誤解撤銷權、撤銷死亡宣告、胎兒民事利益等等方面都是有很多新的變化的。特別是訴訟時效方面有非常重要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