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關於胎兒權利的保護

繼承法關於胎兒權利的保護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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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胎兒利益保護與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關係



    關於胎兒的利益保護與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關係問題,國內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的觀點認爲,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並不必然以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爲前提。承認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解決在繼承和侵權中如何保護胎兒利益的問題。在堅持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框架內,也是可以透過作出特別規定達到對胎兒利益保護的目的。


    第一,關於繼承中的胎兒利益保護問題,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爲胎兒保留必要份額的規定可以達到保護胎兒利益的目的。


    第二,胎兒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是侵權責任問題。胎兒在母體中遭受侵害,應當區分具體情況來加以考慮:如果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的,則可以作爲主體獨立請求,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獨立提出賠償請求,但可以在時效方面作出特別規定,即在出生前訴訟時效中止;如果是死體,則由其母親提出請求,把對於胎兒的侵害視爲對母親的侵害,母親可以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爲由進行主張。


    有的觀點認爲,胎兒利益的保護力度與是否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直接的關係。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權利的法律資格,就可以成爲民事權利的主體,對於受到侵害的行爲,就可以透過訴訟予以救濟,有利於胎兒利益的保護。例如,如果胎兒在母親懷胎期間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的侵權之訴;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就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或者在繼承權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侵害繼承權的侵權之訴。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2018新民法總則胎兒的權益有哪些,我們的法律都在規範着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和企業都不可以去侵害他人的利益,在這裏也是告訴廣大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紀守法,希望以上的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