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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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組成有什麼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爲公司的監督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相當規模,經營活動複雜,專業要求高,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監督、對經營者的監督有顯著的必要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規定不少於三人,但又未規定組成人員的上限,是因爲至少三名監事才能形成集體,纔可以發揮集體的職能。
  在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推選一名召集人,也就是召集人由一名監事擔任。
  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在股東大會上選出,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兩部分代表組成,是由於公司涉及投資者、債權人、公司本身、公司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關係,由兩部分代表參加監事會,可以加強公司內的監督力量。
  在監事會組成人員中,不應有董事、經理及公司財務負責人,因爲這些人員是受監督的。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爲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檔案,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複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