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產假蘭州市產假有以下規定: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3.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4.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5.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50天;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