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確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的勞動仲裁終局裁決,也稱“一裁終局”制度,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指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除法律特別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是指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四是終局裁決有範圍的限制,具體包括兩類裁決:
一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可簡稱爲小額爭議案件;
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簡稱爲勞動基準爭議案件。
五是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六是企業可以對終局裁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需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法定違法情形;
七是企業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在勞動者沒有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勞動者已起訴的,該起訴被法院駁回或勞動者撤訴後,企業纔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